第一条 为落实文化旅游广电行政执法责任,有效接受公众监督,确保文化旅游广电行政执法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《关于印发﹤全面推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﹥的通知》(办综执发﹝2019﹞83号)及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结合我局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文化旅游广电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开的原则,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。
第三条 文化旅游广电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:
(一)国家、省、市发布的涉及文化(文物)、旅游、广播电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;
(二)我局行政执法主体、职责、职权依据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、执法人员信息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;
(三)实施行政许可、行政确认的事项名称、依据、受理机构、审批机构、许可条件、优惠政策、申请材料、办理流程、办理时限、监督方式、责任追究、救济渠道、办公时间、地址、电话等;
(四)实施行政检查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依据、程序、自由裁量标准、监督方式和申诉方式;
(五)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、执法对象、执法类别、执法结论等信息。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,但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和产业发展规划。
第四条 各业务处室、直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能,公示涉及本处室、本单位应当公示的内容。除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,其他公示内容须经局长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。
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示范围内的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、复印或下载。
有关处室及单位应当为查阅提供方便。
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采取以下形式:
(一)在政府官方网站对社会公布;
(二)在办公场所公示栏对外公布;
(三)印制纸质材料对外发放;
(四)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。
第七条 执法依据、法定标准、执法流程、执法决定等相关需要公示的情况发生变化时,公示的内容应及时调整更新。
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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