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项名称 | 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、用途的审核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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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务名称 | 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、用途的审核 | ||||
事项编码 | 11210600MB190968963210122016000 | 权力来源 | 法定本级行使 | ||
职权类型 | 行政许可 | 行使层级 | 市级 | 办理类型 | 即办件 |
服务对象及领域 | 企业法人 | 法定时限 | 20个工作日 | 承诺时限 | 0个工作日 |
期限说明 | 无 | ||||
审批依据 | 【行政法规】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》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、用途的,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,应当组织专家论证,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,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。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,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,应当举行听证会,听取公众意见。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、用途的,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。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,应当符合规划要求,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。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。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。 【规范性文件】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》(辽政发〔2013〕21号) 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、用途的审核,实施层级: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。 | ||||
权限划分 | 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》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、用途的,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,应当组织专家论证,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,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| ||||
受理机构 | 丹东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| 机构性质 | 法定机关 | ||
决定机构 | 丹东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| 机构性质 | 法定机关 | ||
通办范围 | 全市 | 联合审批 | 否 | 办理形式 | 网上办理,窗口办理 |
支持预约办理 | 是 | 支持物流快递 | 是 | 集中办理 | 是 |
适用范围 |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、用途 | ||||
禁止性要求 | 无 | ||||
定期检验及依据 | 无 | ||||
办理公示 | 信用辽宁 | ||||
办理查询 | 0415-2173887 | ||||
办理地点 | 丹东市金河大街199号丹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文旅广电局窗口 | ||||
工作时间 | 星期一到星期五:上午9:00-11:30,下午13:00-16:30(节假日除外) | ||||
咨询联系电话 | 0415-2173887 | ||||
监督投诉渠道 | 0415-2173892 | ||||
网办地址 | http://ddpas.dandong.gov.cn/epoint-web-zwdt/epointzwmhwz/pages/default/index | ||||
到现场办理最多次数 | 1 |
申请材料
序号 | 材料名称 | 材料来源渠道 | 法定依据描述 |
纸质原件
份数 |
纸质复印
件及份数 |
纸质原件扫描
电子版上传 |
空白表格下载 | 样例下载 | 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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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 建设体育设施的工期安排和拆除时间安排 | 申请人自备 |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| 1 | 1 | 是 | 无 | 无 | 备注 |
2 | 建设资金来源说明 | 申请人自备 |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| 1 | 1 | 是 | 无 | 无 | 备注 |
3 | 新、旧体育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图 | 申请人自备 |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| 1 | 1 | 是 | 无 | 无 | 备注 |
4 | 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理由说明 | 申请人自备 |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| 1 | 1 | 是 | 无 | 无 | 备注 |
5 | 公共体育设施产权人及管理单位同意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、用途的文件 | 申请人自备 | 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》第二十七条 | 1 | 1 | 是 | 无 | 无 | 备注 |
6 | 市人民政府的新建规划和土地使用证明 | 申请人自备 | 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》第二十七条 | 1 | 1 | 是 | 无 | 无 | 备注 |
7 | 规划部门同意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、用途的文件 | 申请人自备 | 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》第二十七条 | 1 | 1 | 是 | 无 | 无 | 备注 |
8 | 申请书 | 申请人自备 | 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》第二十七条 | 1 | 1 | 是 | 无 | 无 | 备注 |